酒后滋事,,與人發(fā)生爭執(zhí),并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,,造成一人重傷的嚴重后果,。近日,由涇陽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故意傷害一案的被告人王某,,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,。
剛入不惑之年的王某是涇陽縣涇干鎮(zhèn)馬莊村村民,去年9月7日凌晨,,王某與朋友在本村一家燒烤店吃飯喝酒,,其間,王某喝了好幾瓶啤酒,。酒后,,王某準備離開時,,遇見張某和他們都認識的朋友樊某。樊某叫了王某一聲“哥”,,張某沒叫“哥”,就為這事,,王某便與張某發(fā)生口角,,繼而吵罵撕扯。王某在店門外用刀將張某右臉部劃傷,,又在張某腹部戳了一刀,。事后,王某逃離現(xiàn)場,,并將傷人刀子丟棄,。經(jīng)鑒定,張某的損傷屬重傷二級,。王某酒后沖動,,為這一口氣,讓自己付出了慘痛的代價,。(劉江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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