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9月初,夏某,、習某兩人預謀搶劫,,購買了兩把折疊刀。9月8日,,兩人來到某加油站營業(yè)廳,,持刀威脅該加油站女員工,搶走現(xiàn)金650元及一部手機,。9月至10月期間,,兩人先后5次在咸陽市區(qū)5家便利店內(nèi),持刀威脅店員后洗劫便利店,。6次搶劫涉案金額共計22396元,,其中一次遇有保安制止,兩人用刀和酒瓶將保安打致全身多處受傷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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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9-5 11:13 上傳
法院審理認為,,被告人夏某、習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,采取暴力,、脅迫手段劫取財物6次,其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,,構成搶劫罪,。兩被告人共同故意實施搶劫犯罪行為,系共同犯罪,,共同預謀,,積極實施,均系主犯,。其持刀具等兇器搶劫,,可酌情從重處罰。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其搶劫的犯罪事實,,且當庭認罪,,依法可以從輕處罰,。故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7年6個月,并處罰金15000元,;判處被告人某有期徒刑7年3個月,,并處罰金12000元;退賠被害人經(jīng)濟損失22396元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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