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帖最后由 windy北方 于 15-11-4 10:38 編輯
3.jpg (12.58 KB, 下載次數(shù): 26)
下載附件
保存到相冊
2015-11-4 10:02 上傳
因容留兩名未成年人在足浴店進行賣淫活動,。11月2日,,咸陽市三原縣一男子被三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5000元,,而此前該男子曾因故意傷害,、販賣毒品被判處有期徒刑。
90后男子岳某只有小學文化,,平時在三原縣城一家足浴店工作。6月22日晚,,兩名陌生男子來到岳某所在的足浴店進行嫖娼,,由于當時兩人未看上該店內的女青年,岳某隨即打電話給另一家足浴店的工作人員,,讓對方叫兩名女青年前往他們店內,。
接到岳某電話后,對方店員安排兩名年齡均為17歲的女子馮某,、劉某到岳某的足浴店,。岳某容留兩名女孩在店內與“客人”發(fā)生關系,并分別收取嫖資100元和150元,。拿到嫖資后,,岳某扣除每人40元后,,剩余嫖資交給兩位女孩。
經查,,在2010年,,剛滿18歲的岳某因故意傷害罪被三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,緩刑1年,。讓人意想不到的是,,2013年,岳某又因販賣毒品罪,,被三原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,,并處罰金1000元。
今年7月7日至22日,,因容留,、介紹他人賣淫,岳某被三原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,。
11月2日,,三原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岳某介紹他人賣淫,,并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的行為已觸犯《刑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,構成容留、介紹賣淫罪,。2013年10月15日,,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,構成累犯,,依法應當從重處罰;其容留,、介紹未成年人賣淫,量刑時可適當從重處罰,。依據(jù)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,岳某因構成容留、介紹賣淫罪,,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,,并處罰金5000元。
華商記者 薛望 通訊員 樊潔 吳巧玉
|